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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经费从“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四条申报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是在本镇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我国公民。

第五条

奖励项目内容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专利促进项目、专利奖、科学技术奖、创新科研团队、科普及院士工作站。

第六条

奖励项目期限。项目批文日期为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

第七条企业满足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外,还必须符合《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得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规定。

第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奖励。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镇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对已获同等级别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国家/省/市工程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工程中心主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获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镇财政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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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如该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镇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同级其他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奖励。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3、新型研发机构主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及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奖励项目

(一)政策条款

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年—2020年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且经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同时,r&d费用占当年产值不低于3%,镇财政每年给予5千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企培育入库企业除外)

(二)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获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项目的认定批文或证书(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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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d费用占当年产值不低于3%证明材料(提供国家联网统计平台经国家核定的r&d费用及年度产值);

4、企业的营业执照(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材料真实性、不属于高企高培的保证书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认定项目

(一)政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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