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配套资助类》》
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配套资助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新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认证、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项目研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七)基建费用不能列入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科研项目、产学研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50万元;列入省、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最高给予配套资助3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该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科技创新平台配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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