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工
〔2010〕30号
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7〕10号)精神,结合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广州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和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财务管理,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开展以下技术进步项目:
(一)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三)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技术创新项目;
(四)在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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