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4-5粤府办[1999]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要下决心调整财政预算的支出结构,在预算中优先足额安排,确保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的规定,保证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拒不执行的,对有关责任人应依法处理。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落实应由企业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凡经核实有能力承担资金而不落实的企业,相应扣回财政补助和社会筹集资金,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督促财政、社保部门及企业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对企业承担和社会筹集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确需“兜底”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下岗职工较多,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在当地财政打足预算的基础上,上级财政应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的社会筹集部分,要按照失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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