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发布单位】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5]82号【发布日期】
2005-11-23【生效日期】
2005-11-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
知
(甘政发[2005]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2005年底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以下简称“并轨”)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出中心)工作,促进我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并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5年底基本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和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并轨”工作。同时,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实现全面“并轨”为契机,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
二、“并轨”工作的对象、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并轨”工作的对象。至本通知下发之日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二)“并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按政策办事,规范操作程序,维护下岗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运用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再就业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与企业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并轨”工作的目标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政策,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以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重点,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于2005年底前,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停止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并轨”工作任务的国有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并轨”实施方案,妥善处理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问题,在充分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同级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分类实施,区别处理,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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