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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发布单位】

82902

【发布文号】

新政办[1999]19号【发布日期】

1999-03-11【生效日期】

1999-03-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做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

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新政办〔1999〕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今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巩固“两个确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继续下大气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千方百计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把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巩固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100%领到基本生活费的成果。做好这项工作,关键是要落实资金,坚持实行财政、社会、企业各负担1/3的办法。各级财政一定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对由财政承担的资金,优先足额安排,对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障。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和田、喀什、克州、阿克苏及其他国定、区定贫困县的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中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支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抓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落实社会筹集资金。除自治区批准认定的特困企业外,其他企业的自筹资金要先行到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能,建立随下岗随进中心的机制。要落实再就业工程贴息贷款和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教育和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经费投入,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再就业服务。大力开展下岗职工培训,全面实施再就业培训计划,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率达到60%以上。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定点培训基地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对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要确保年内50%以上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力争做到出中心的人数大于进中心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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