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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txt当你以为自己一无所有时,你至少还有时间,时间能抚平一切创伤,所以请不要流泪。能满足的期待,才值得期待;能实现的期望,才有价值。保持青春的秘诀,是有一颗不安分的心。不是生活决定何种品位,而是品位决定何种生活。《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业经1998年7月3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长春市国有企业分流下岗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步伐,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及其分流下岗职工。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出现富余职工,应当按照“多少流、少下岗”和“先分流、后下岗”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企业内部富余职工分流工作。其主要途径是:

(一)通过发展生产,拓展经营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分流富余职工

(二)通过兴办各类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发展劳动服务企业分流富余职工

(三)创办种植、养殖业等生产自救基地,组组富余职工开展劳务自救活动

(四)发展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分流富余职工

(五)广开渠道,组织并支持富余职工劳务输出

(六)富余职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退养

(七)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息工制度,签订息工合同

(八)富余职工自愿停薪留职的,企业可与其签订停薪留职合同

(九)应采取离岗、半离岗、轮岗等多种形式,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培训

(十)企业无法安置的富余职工,其中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富余职工总数3%的比例转为失业职工

第四条企业不能予以分流的富余职工,可以安排下岗。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三个月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又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工)。

第五条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十五天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

(二)企业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措施,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分案,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拟下岗职工进行认定后实施,并发给下岗职工证

(四)盈利企业当年下岗职工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亏损企业下岗职工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30%,超比例的需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下岗:

(一)配偶一方已经下岗

(二)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配偶及子女

(三)残疾人

(四)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五)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六)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视为下岗职工:

(一)劳动合同期已满的

(二)企业已采取培训、季节性放假、停薪留职、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等形式分流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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