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
指导意见
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
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
(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
(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
(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
(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
(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
(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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