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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和须先申请裁决,复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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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土地确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对一起撤销土地使用证行政案的法理分析

【案情】

1984年村民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包括5.95亩耕地在内的土地,承包期15年。期间李某将其中的5.95亩耕地自愿交于村民杜某耕种,此耕地相关承包费用由杜某直接向村委会缴纳。

1997年,李某与杜某又协商一致,将此5.95亩耕地全部登记在杜某名下,并记入村委会土地登记台帐。

1999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杜某与李某协商、并经村委会同意,李某自愿放弃了此5.95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由杜某承包,杜某遂与村委会签订了5.95亩耕地的第二轮承包合同。区政府于1999年9月为杜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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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当地政府搞城市开发,准备征用该村土地。李某以村委会第二轮承包合同将5.95亩耕地承包给杜某违反有关法律、政策,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政府为杜某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立案后,如何裁判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土地确权案,按照法律规定,复议为诉讼的必经程序。李某未经复议径行起诉,属程序不当,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属复议前置案,无须先行复议,李某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可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实体判决。理由是:

土地纠纷复议前置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确认”。此案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而非行政确认行为。因为本案区政府对李某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初始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是政府赋予李某使用此土地的一种许可行为,而不是对其既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因此,李某无须先行复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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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李某不可以直接起诉,必须先行复议。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合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5号《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也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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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从法理上讲,按照通说,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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