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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普通高中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各市(地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在档案里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二、入学、注册

第五条初中毕业生入学(除按规定保送者外)必须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招生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者,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给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须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擅自录取者,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六条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录取学校应主动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录取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七条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因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录取学校应主动了解情况,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并令其离校:

1、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者;

2、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者;

3、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并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一年以内不能治愈者。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一人一档的学籍档案材料应包括高中招生考试报考材料、普通高中报名录取登记表、录取通知书、学籍登记卡(一式两份)、学生手册(市教育局统一负责制)、奖罚记录材料、其他需要存入学生档案的材料(休学、复学、转学、借读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将新生花名册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统一编制学籍号,学籍号有11位数字,第

一、二数字是市代码,与广西高考使用的市代码相同;第

三、四位数字是高中学校代码,由市教育局确定;第

五、六位数字是年级代码,2006年高中入学新生用06为代码,依此类推;第

七、八位数字是班级代码,表示第几班;第

九、十位数字是学生代码,表示坐位号;第十一位数字是性别代码,男生用1表示,女生用2表示。例如,01030608451,表示南宁市三中06级8班45号男生。

三、评价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主自治区的要求,组织对在校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进入课程改革的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推进课程改革的要求和自治区关于高中在校生实施课程改革的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分别作出学期、学年和高中毕业生的综合性评语及综合素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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