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
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惠府〔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经十届1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惠州市城镇规划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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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