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吸收合并的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后第19稿2002/7/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规范依《公司法》设立并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相关方面进行改制重组的行为。指导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的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所推荐的或参与执业的拟上市公司履行辅导、专业指导和尽职核查的义务。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改制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及设立之后,通过改革内部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组织机构和治理基础,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及国际通常做法规范运作。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重组是指在拟上市公司设立过程中及设立之后,通过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合理调整和有效组合,使其符合发行上市的规范要求,形成独立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良好基础。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

(二)有利于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三)有利于初步建立公司治理的规范基础,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

(四)有利于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五)有利于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拟上市公司成立不足三年,如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应符合完整改制重组的原则。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完整改制重组是指因出资将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由一个企业法人存量进入拟上市公司,应遵循经济上和财务上配比的原则。

本条所称配比至少包括有关业务、资产、人员、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要素相互之间的配比。第八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整体改制重组是指采取由一个规范的企业法人变更组织形态而设立拟上市公司,原企业法人的业务、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应整体进入拟上市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剥离。第九条依《公司法》发起设立的拟上市公司,其发起人或股东投入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并做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应与原企业或存续主体分开。如对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并需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所对应的经营业绩,应遵循配比的原则。第十条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如出资人或拟上市公司在进行改制重组时,可以根据长远发展需要及其他因素不采取配比原则,但不得连续计算原企业法人或所投入业务和资产所对应的经营业绩。

第十一条采取变更设立拟上市公司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原企业主体的不良资产、债权、非相关业务、富余人员等进行剥离,但不得连续计算原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二条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中应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确信不存在利益纠纷及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

第十三条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分流及安置,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

第十四条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中剥离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应制定完备的协议,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由拟上市公司承租经营或代替。


(未完,全文共15695字,当前显示145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