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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赣财综[2009]11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通知》(赣财综[2008]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省直各单位依据《办法》规定正在着手住房补贴的申报准备。为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年前,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们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三个省直单位进行住房补贴试点,通过各方努力,试点取得成功。通过试点,完善了住房补贴发放系统和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为全面铺开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现根据试点情况,就完善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省直单位,在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时,原则上应将本单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进行一次性申报。对个别单位一次申报有困难的,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分两次申报。单位在进行第二次申报时,要到省财政厅网站重新下载“住房补贴系统”使用,不得在第一次申报的“住房补贴系统”基础上修改数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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