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上报资料备忘录
龙岗区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民生实事办理和建立“无缝隙”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深化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龙岗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所有非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小区推进物业管理且通过区考核验收并进行了扶持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委托管理内容
第三条根据《龙岗区扶持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府办„2007‟92号)规定,各街道社区工作站以合同形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维稳综治、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计划生育、人民调解及社区活动等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级部门和街道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机构第五条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模式。区委政法委负责全区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街道和社区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区“综治”考核工作体系并进行督查;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运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各街道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各街道牵头落实,组织对各社区向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各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以单个住宅小区或综合小区为一个委托网点。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窗口,并安排文化程度较高、责任心较强、威信较好的人员负责处理受委托的各类社会管理工作。
第四章委托管理合同
第七条已引入物业管理(含自管、合作经营)的社区住宅小区,由辖区社区工作站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社会管理工作委托合同。合同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经费、委托时限等内容。为体现合同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结合辖区实际,对示范文本(附件)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或增减补充。
第八条社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日内持合同到各街道办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资金扶持
2第九条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社会管理服务所需资金,采取区财政扶持、社区自筹、居民分担等方式筹集,并积极争取市相关资金扶持。
第十条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签订委托合同的各项社会管理任务,通过各街道考核验收的,区财政以小区个数,按建筑面积分类进行资金扶持。
一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0.8万元/月;二类:建筑面积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下,
1.2万元/月;
三类:建筑面积15万(含15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
1.6万元/月;
四类:建筑面积30万(含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2万元/月;
五类:建筑面积50万(含50万)平方米以上,
2.4万元/月。
第十一条各街道根据社会管理工作委托合同,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对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资金,并报区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备考核抽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各街道每季度上报考核验收结果将扶持资金下拨街道办。
第十三条街道办将区财政划拨的扶持资金依照委托合同
3约定和考核结果支付给受委托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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