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2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是劳动保障部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为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年金工作,规范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办法》),我部将于2005年5月开始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坚持审慎、渐进的原则。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从严控制。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资格认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经营范围和业务特长申请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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