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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

附件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能力考评,是指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对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能力考评分为首次考评、扩项考评和复查考评。首次考评是指对首次申请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进行的考评;扩项考评是指对已获得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扩大检验项目范围进行的考评;复查考评是指对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检验机构重新评价决定是否延续资格进行的考评。

第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的检验机构能力考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四条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能够达到促进检验机构管理水平提高和检验能力提升的目的。

第二章能力考评准备

第五条考核机关受理检验机构考核申请后,将检验项目范围说明和检验机构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并通知国家中心准备能力验证试验样品。

第六条考核机关依据公正、合理原则和评审能力的需要,从考评员信息数据库中指派考评员,组建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一般由3名考评员组成,对于检验机构规模较大或者涉及检验项目较多的,考评小组可以由5名考评员组成。

考核机关应当指定1名组织和表达能力较强、能够驾驭评审工作质量的考评员担任考评组长。

第七条考核机关应当向考评小组明确评审任务和要求,提供有效的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表格等工作文件,以及检验机构申报的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考评小组应当通过申请材料了解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检验资源、管理体系运作等内容,并与考核机关沟通了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申诉投诉等有关情况,合理策划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编写现场评审计划。

现场评审计划包括目的和范围、评审依据、考评小组成员分工、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活动日程表、评审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工作可以同时进行。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考评结果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第十条考核机关与检验机构商定现场评审时间,批准现场评审计划,并向检验机构和考评小组下达现场评审通知。

第三章能力验证

第十一条能力验证是利用预先制作的比对试验样品对检验机构从事特定种子检验工作的能力进行技术评价,重点是评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中心根据下列要求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作为能力考评的通用模式:

(一)试验内容涵盖不同的作物种类、验证项目和检验方法;

(二)试验样品数目不少于5个;

(三)试验样品稳定可靠、均匀一致、适当包装、密码编号;

(四)试验结果的样品质量值事先已赋值或者通过指定比对方式进行确定

前款第

(四)项所称的指定比对,是指由国家中心指定的3至5个检验机构作为参比对象对试验样品质量值进行检验确定。参比检验机构须已通过资格考核,并具有与所从事比对试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三条国家中心结合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项目范围,在通用模式上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作物种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样品数目等具体内容,制备一组试验样品分发给检验机构。分发的试验样品应附有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式样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其所在固定场所按照检验指导书独立完成试验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国家中心报送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能力验证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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