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及经营模式分析
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建设及经营协议书
甲方:平昌县城镇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学毅
住址: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南一巷24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为加快平昌县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营运市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采取bot模式,即建设、营运和移交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及运作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江口镇三房村罐子山沟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埋填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成总投资约4400万元人民币,占地约140亩,总库
容约120万立方米,日处理150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并实行市场化营运管理。乙方将垃圾处理设计覆盖范围内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按设计处理程序进行卫生埋填处理,做到约定范围内当日运进垃圾处理厂的生活垃圾当日处理完毕,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本协议书所称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设计覆盖范围指平昌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县城规划区及垃圾处理厂所在位置相邻的乡镇。
本协议所指生活垃圾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生产的固体废弃物。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报批的一系列文本作为项目实施、验收、监督的依据,与本协议书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协助乙方按程序申报到位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国债补助资金,国债资金作为政府投入,记入政府资本金,国债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按《国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县环卫所每日将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设计覆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运往平昌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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