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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力管理分公司生产营销部供用热管理办法

(暂行)

二○○九年十月

1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

生产营销部供用热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各地区热网的供用热管理和收费管理,保证热网安全经济、稳定供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供用热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供用热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实际情况(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热管理

第一条、热网建设应根据各地热电联产项目及热网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称可研报告)进行,每年新装、增容供热建设项目,在对用热负荷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新建计划,新建计划应在年初编好后,上报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供热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批准开工建设的热网,要认真落实,核查供热面积,签订入网《协议》,提前作好施工安排,按期开工,确保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按期完工,按期供热。

第二条、热力公司热源点为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公司下属各热电联产项目的发电公司,从各发电公司购热后,再向用户供热。

2为保证供热质量和热网安全稳定运行,供热和用热都应严格执行计划管理,负荷增长不得超过热源及热网的供热能力,未经热力公司批准,热用户不得自行扩大供热量或扩大供热范围。热用户必须服从热力公司对热网的统一调度和安排,确保供热的可靠性。

第三条、新装、增容用热及变更用热,热用户都应在每年的六月份以前提出用热申请或变更用热申请,经热力公司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供热计划。

第四条、凡列入当年并网供热的用户,应如实提报供热面积,经生产营销部核实后,与热力公司签订入网《接供协议》。凡是新建热力站并网供热的用户,应与热力公司签订《建站及并网协议》。凡是用户自建热力站供热,应与热力公司签订《自建热力站及并网协议》【上述三个协议,以下统称(协议)】

,用热单位未与热力公司签订《协议》的,不准接入热网。

第五条、供用热双方签订入网协议一周内,用热单位应及时移交用户台帐及二次网平面布置图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用户新装或增容用热,新接入热力站出口处接口及其以外的二次网管道和自建站(含进站一次管线),由用户负责并投资建设。管道施工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在热力公司生产营销部指导下进行,工程竣工后,经热力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接入热网。

3第七条、用户因其采暖建筑物改建等原因,申请暂停用热,原有供热容量的用热权最长保留一年。超过保留期限的,要求恢复供热,需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第八条、未经热力公司批准,用户不得自行接入热网,不得私自增加供热面积和供热设施或核实供热面积时少报、瞒报面积。出现上述情况,除对其补收热费和接网费外,并处以3倍热费的罚款。

第九条、未经热力公司同意,用户不得自行切除热网,对擅自切除热网的,仍按原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第十条、为确保热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向用户可靠供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改动、妨碍或损坏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或运行方式,不得擅自改动运行参数,不得擅自取用、排放热水。对于窃用热水洗汽车和窃热、窃热水作他用,一经发现按10倍热水价(价格调整按调正价格执行)乘以热水量的罚款。

第十一条、热网遇有意外情况(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停电、停水等),影响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用户采取应急措施。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按产权划分进行维护管理,热网主干线、支干线、分支线和热力站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属热力公司,由热力公司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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