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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是我市今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预备项目。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城市管理局〔地址: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1号;联系电话(传真):85805630;电子信箱:xzcgjfgc@163.com〕。

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和停车服务,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导、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我管理。第六条(行业协会)机动车停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推广)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绿化用地、公共场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场、生态停车场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站(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推广应用机动车停车新技术以及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编制规划)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项目,纳入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计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配套建设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第十条(既有设施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既有道路、广场、绿地等地上和地下空间设置集约化停车设施。

既有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医院、学校、景区停车场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进行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以在其用地范围增设集约化公共停车设施。

设置集约化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违反第三款规定,设置集约化停车设置不符合安全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协作机制)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审查建设项目停车场规划和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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