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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五篇范例]

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水利水电厅、财政厅、物价委员会于1991年联合颁发)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非金属和其他金属)。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江河(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任何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水电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由所在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河道采砂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河道主客机关同意后,免交河道采砂管理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从河道采砂;

(二)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抢险需要从河道采砂;

(三)公民因个人自建房屋需要,自采自用少量(年内历次累计五立方米以下)砂、石、土料的,可持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证明,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河道主管机关指定地点开采。第八条河道采砂实行发级管理:

(一)在闽江(自竹岐至长门、梅花)、九龙江(西溪自靖城至福河,北溪自郭坑至福河)和晋江(自石砻至法石)特定河段采砂,年内采砂量三万立方米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年内采砂量五万(含五万)立方米以上,应报经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河段、地点、数量、作业方式、临时堆放地点和作业时间,按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办理报批手续,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或营业性采砂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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