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介绍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通知书
1.作业目的
通过土地转让获取的土地,为了使其具有合法效力,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
2.作业依据
2.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2.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5《广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2.6《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7《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2.8《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收实施办法》(珠府[2006]60号);
2.9《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珠府[2006]107号)。
3.主管岗位开发部经理主办岗位报建员4.紧前工作及条件
4.1土地转让协商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5.作业描述5.1核准范围:
对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予以核准审查:
5.1.1已出让未进行建设或部分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5.1.2享受优惠地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5.2核准资料:
5.2.1盖印公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申请表》(附后,可以领取,也可以在市国土资源网站下载);
5.2.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含年检情况)复印件1份、验原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状况查询单;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及申请文件须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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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