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发布日期】
2000-11-14【生效日期】
2000-11-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在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会将开展受理新设证券服务部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内控制度健全,规章完备;
(二)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运作规范,近一年内没有被处罚的记录或因涉嫌重大违规正在受到调查;
(三)在证券机构设立方面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且满一年;
(四)证券公司没有新发生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历史上发生的挪用正按照上报批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理方案逐步归位;
(五)证券公司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与其归属的证券营业部在同一省级行政区;
中国证监会已批复撤销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原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在原址申请重新设立。
二、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
(未完,全文共1987字,当前显示64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