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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省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的编制区别

《公务员法》与“编制法”的关系

陶有伦

《公务员法》已于二零零六年元月一日生效了。接下来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公务员的登记和套改。今年要使我国的公务员登记和套改工作全部到位。

哪些人员纳入公务员,哪些人员不纳入公务员。大家心里都没有底。要不要进公务员队伍。大家也还都面临着重要的选择。能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看你符合不符合公务员的定性和国家规定的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法》与“编制法”密切相关。符合不符合公务员条件,能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看你现在的身份是否“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从这一点讲,“编制”在界定“公务员”身份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编制”是确立公务员身份的重要标志。但是,国家现在还没有一部《编制法》。因为没有编制法对“编制”进行控制,从而造成我国现在吃财政饭的人越来越多,地方财政不堪负重。急待《编制法》出台,对公务员的编制身份加以确认和进入公务员队伍进行编制的控制。据了解,《编制法》(草案)早就纳入国家立法程序,但是至今仍没有送审稿,这对我国的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是即为不利的。

在《编制法》未出台前,与“编制”相关的《公务员法》在有关

内容上已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这样,对下一步公务员的确认、登记和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证。或多或少地对编制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

《公务员法》在以下一些方面对编制进行了规范。

一是,在“公务员”的定性上明确地作出了规范。《公务员法》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是确认公务员身份最重要的标志。一般讲,确认某一个人是否是“公务员”,必须同时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三个条件。而这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显然是最重要的条件。比如,在我国现行的一些国家机关,有相当一批工作人员,他们所从事的职务也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也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即所谓的“以工代干”和“以农代干”人员,特别是“以工代干”的“全民所有制工人”身份的人,就是由于不在“国家干部”(即“国家行政编制”)编制序列,下一步在公务员的登记和套改上就不能列入公务员。这里“编制”起了决定性作用。

“编制”在这里第一关上起到了对现有公务员的控制作用。二是,对录用公务员在“编制”上进行控制。《公务员法》第25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各级机关、各部门都不得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录用公务员;第二,还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各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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