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号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29号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2016年4月7日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未完,全文共1610字,当前显示51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