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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县设区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青伊湖农场:

2001年以来,随着我县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合格学校建设的深入实施,一些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相继被撤并。为规范学校闲置校舍等资产处置工作,使撤并后学校闲置校舍等资产得到充分利用,发挥最大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2]6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的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00]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撤并学校校舍等资产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国土、建设、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撤并学校校舍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撤并学校资产清理、核查、评估、处置工作。各乡镇场(社区)要按工作要求,抽调专人,相应组成撤并学校校舍资产处置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撤并学校校舍资产清理、核查、评估、处置工作。

二、处置依据

苏政发[2002]66号文件对撤并学校资产处置提出明确的要求:“各地要重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教育资产流失。被撤销学校的各项资产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置,由此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农村中小学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宿政办发[2000]95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防止教育资产流失。被调整(包括撤并)学校的校舍财产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调配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出租、挪用或转让,更不能变卖。对学校的可用资产要及时调配到其他学校,充分发挥作用,对确定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价处理,所得款项要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三、处置方法和实施步骤

(一)处置方法

1.撤并学校可动资产(包括课桌椅、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移交给并入学校

2.撤并学校不动资产(包括校园土地、房屋、树木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出售、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实行阳光操作

3.结合新农村配套建设,可将撤并小学的闲置校舍置换成康居示范村的教学点

(二)处置步骤

第一步:对撤并学校资产进行清理、核查、评估

1.各乡镇场(社区)撤并学校校舍资产处置工作机构,对辖区内撤并学校校舍资产逐校进行清理、核查、评估,提出资产处置建议方案,报县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县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区撤并学校资产进行清理、评估,提出资产处置建议方案,报县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步:对撤并学校资产进行处置

1.各乡镇场(社区)撤并学校资产评估处置方案经县撤并学校校舍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批准方案进行处置

2.各乡镇场(社区)撤并学校资产清理评估处置方案未批复的,乡镇(场)社区不得自行处置。处置方案连续三次审批未经通过的,由县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处置。

3.在本次组织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前已将撤并学校资产处置的,由各乡镇(场)社区资产处置工作机构负责。将学校资产处置的详细情况报县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对违背本通知精神的,县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责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并追缴处置所得。

四、资产处置原则

1.坚持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实行公开竞标拍卖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

2.坚持资产处置收益及时入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防止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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