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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府〔2016〕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0日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

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

(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重点产业项目也可由市政府确定后,交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地供应工作。

第十条遴选方案应当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区政府应当将确定的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区政府组织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规划国土派出机构)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建设用地租赁方案(以下统称土地供应方案)。

土地供应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业准入条件;

(二)用地预审意见;

(三)规划设计条件、使用期限、开竣工期限、权利限制等土地利用要求;

(四)土地供应方式;

(五)出让或者租赁底价、履约保证金数额、付款方式;

(六)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确定办法;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二条产业准入条件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中被列为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的产业项目不得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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