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08年11月稿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
(08年11月稿)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聘请燃放作业单位在指定场地、按照编排设计、由专业人员一次性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舞台烟花等,产生声、光、色、造型、烟雾等效果,供社会公众欣赏的活动。
第三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
一、
二、
三、
四、五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12号礼花弹多于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2%以内;
2、10号礼花弹多于1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多于5000枚;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10号礼花弹多于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2%以内;
2、8号礼花弹多于1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少于5000枚;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8号礼花弹多于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2%以内;
2、7号礼花弹多于1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少于3000枚;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四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7号礼花弹少于100枚(不含100枚),且其数量控制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2、6号礼花弹少于2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10%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少于2000枚;
(五)不燃放礼花弹的,燃放组合烟花超过5000件的,为五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为确保公共安全,禁止下列事项:
(一)举办一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2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2%的或者10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
(二)举办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0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2%的;12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
(三)举办三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8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2%的;7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
(四)举办四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7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6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10%的。
第四条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取得资质证明的燃放作业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取得资格证明的燃放作业人员,可以从事烟花爆竹装填、连接、检测、点火作业。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分高、中、初级。高级资质单位承担各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级资质单位承担三级以下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初级资质单位承担四级以下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燃放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燃放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应当每年组织1次以上的燃放作业知识、技能考核活动。每次考核之日30日前,向社会公布报考条件、程序和考核范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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