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未完,全文共2598字,当前显示8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