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123号令)
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2004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规范和流程,设置审核岗、考试岗、驾驶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业务办理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
第五条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一)受理岗审核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询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拖拉机驾驶证、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未满2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不准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未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查验驾驶培训记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并由考试员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驾驶证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收存驾驶培训记录,预约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考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六)驾驶证管理岗复核科目
二、科目
三、科目四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编号。
(七)业务领导岗审核。
(八)驾驶证管理岗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收回《准考证明》。
(九)档案管理岗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考试成绩表。
5.《准考证明》。
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7.驾驶培训记录。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初次申领”。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按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申请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录入。
(四)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五)《准考证明》编号。按照农机监理机构确定的号码录入。
(六)《准考证明》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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