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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5篇]

一六六团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团场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团场的稳定和发展,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团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团辖区内的暂住人口和与暂住人口管理相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连队、社区、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团场来本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团场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团暂住人口管理的领导、协调和组织。

各单位、社区和职能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五条暂住人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主管与分工负责制相结合。

(一)派出所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及日常管理,依法预防、打击处理暂住人

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联等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就业管理,宣传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对用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四)司法所负责暂住人口的法制教育,为暂住人口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团场综治部门、基层连队、社区等有关部门以及治保会、看家护院队等群防组织要主动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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