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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政府确定,权属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将已建立的市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将已建立的市级储备油和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费用、利息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按时将粮油费用、利息拨付到区、县财政局以及市级直属企业,督促区、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到所辖承储企业,并对市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配合市粮食局规划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直接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市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储备粮油的购入


(未完,全文共3894字,当前显示12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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