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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吉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工作,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湖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安吉县城区范围内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包括路面开挖和非开挖方式)、回填、修复施工的管理。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受县规划与建设局委托,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规划与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各类专业管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各类管网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城市道路地下各类管线的埋设,原则上随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同时进行。县城管局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会同县规划与建设局将翌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计划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告知各专业管线单位;有关单位应与县城管局、县规划与建设局联系,届时同步埋设(维护)管线。

第七条

县城管局、县规划与建设局应积极引导和推广城市道路非开挖技术应用和城市道路地下公共管线走廊建设,减少对已建城市道路挖掘。

第八条

城市道路挖掘依法实行按年度计划管理;挖掘施工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按规定要求进行。

未经县城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九条

县城管局按规定职责,依法对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回填修复过程中违反有关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和市容市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章

年度计划与挖掘许可

第十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需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有关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城管局申报翌年度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对不能自行决定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项目,负责实施安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权决定的上级单位报告,根据城市道路挖掘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道路挖掘计划,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没有申报计划的,一般不予许可挖掘。

第十一条

县城管局会同县规划与建设局、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与各申报单位协调制定翌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于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挖掘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16日至11月14日。

第十二条

列入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挖掘施工实施前持下列资料依法1向县城管局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一)申请表;

(二)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环境保护方案;

(三)涉及城市规划调整的,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需要限制车辆行驶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采用非开挖工艺施工的,提供施工单位近两年同类工程业绩和拟使用机械设备的状况。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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