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办法
(2007年11月23日宁城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坚持任人唯贤的路线、干部四化的方针、德才兼备的标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第五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县人民政府在副职负责人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县长。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县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举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院长,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县人民检察院在副检察长中推选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检察长。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
2常委会备案。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如果提请机关未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一般不予审议。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附有拟任免人员的简历、主要政绩表现、任免理由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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