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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在线公证:https://www.xiexiebang.com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3月13日印发公协字〔2009〕007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一)对书证的保全;

(二)对物证的保全;

(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四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四)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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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

(二)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三)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否具备

第八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

(二)申请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和现状;

(三)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第十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记录。

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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