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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及对土地确权登记的影响

内容摘要。建立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减少和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目前,农业部已经在辽宁等8个省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从试点开展情况和国际经验来看,建立权威、统一的农地确权登记制度,公共财政要给予支持;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全国统一的指导原则,避免政出多门;要对地籍管理和登记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整合,以保证数据的共享性、一致性。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

(一)现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不足

在改革之初,我国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地经营制度,显著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要求在坚持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为此,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制度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基本的财产制度,在我国探索建立农村土地登记体系,将有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制度,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在更完备的制度基础之上。

实践证明,家庭承包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选择。从全球范围看,“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在我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这一切都应归功于家庭承包制,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中国所有农民都能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来耕种大小不一的农地。家庭承包制给近8亿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管理法》和《农村承包土地法》等一系列法规,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现有农地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从而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来使之完善。

一是在现有的农地制度安排下,农民的权益易受侵害。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仍未搞清如何界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对将产权主体确定为村民小组还是村委会,还存在不同意见;另一方面,调查表明,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即使这些证书或合同已经发放到农民手中,也不一定能起到真正的法律效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屡屡在调地、征地、反租倒包以及违背意愿的流转等过程中受到侵害,也说明了该权利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

二是现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体制不统

一、不完善,导致所颁发证书的权威性与信用度不足。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业部门进行登记,不同部门利益在农地登记管理中难以协调,不仅导致了重复与浪费,也影响了登记证书的权威性。

三是农村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这是农地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一个集中表现,导致了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同时也使农户在遇到纠纷时缺少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并发放证书,可以为土地流转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二)健全农地确权登记制度的意义

首先,农地确权登记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由于目前在中国农村尚不存在完善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确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这导致许多农民的土地权利屡屡受到侵犯,并很难得到合理的纠正。而土地确权登记则能重塑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地位,提高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谈判地位,更合理地调节土地收益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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