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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法》知识讲座讲稿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很多人对物权的涵义并不了解。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分成二个专家组同时起草。经过多次审议,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起草过程之长,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就是物权法是否违宪的争议。比如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2006年就联合718人联名发表公开信,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物权法》草案在五个重大原则上违反宪法。

争议

1、国家财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违宪吗。巩教授认为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宪法赋予国务院的十七项职权,应当由全国人大来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观点经过讨论最后没有被写入物权法。

争议

2、平等保护原则的争论。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财产没带“神圣”二字。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没有体现公共财产的神圣性,所以违宪。还认为,对富人的别墅和穷人的讨饭棍也平等保护,不合理。你不就是保护富人吗。穷人的讨饭棍有什么值得保护的呀。这种逻辑是不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富人通过合法行为得到的财产不能得到保障,社会就无法发展。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在讲座中讲了一个例子,说明平等保护的必要性。三年前,有一个香港公司状告我国的三大航空公司。按照香港法律规定,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案件在香港以外的法院得不到公正受理,则香港法院有权受理。而当时对方的律师提出的一条在内地不能公正审理的理由,就是中国内地的法院对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不是平等保护,而是对国有财产特殊保护。收集了许多资料,其中有一条就是大陆法院院长在报纸上经常主张的“法院要为国有资产保驾护航”。可见,没有平等保护,就无法真正地融入世界经济。因此,大多数法学界认为平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则,离开了这个法则,物权法就不是真正的物权法。市场经济有三个平等——中外平等、公私平等和城乡平等。而公私平等就体现在物权法中,不论对民营经济还是国有经济,都应当一律给予平等的保护。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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