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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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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生活性与生活中的物权法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物权法起草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立法活动,而且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正在向全社会各届征求意见。很多人反映对物权法很生疏,不像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等民事法律容易懂,很多名词术语如用益物权、地役权、权利质权、让与担保、孳息、公示公信等,很晦涩,不知道什么意思。应当承认,物权法是民商法中理论和学术色彩很浓的一个部分,而且在有物权法规范和理论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些名词术语是几乎不能用别的词语来代替的,尽管可以用别的、通俗的话语来解释,但立法时只能使用这些名词术语,否则就不是在制定一部物权法,而是在写一本物权法的普及读物了(事实上,即使是写一本物权法的普及读物,也无法避免使用这些名词术语)。

这样一来,是不是物权法就只是一部学者的法律,而普通民众就无法理解了呢。物权法是不是离老百姓很遥远的东西呢。当然不是。任何法律,都是两个层面的:一个是学术或学者层面的,一个是生活或民众层面的。作为前者,它是法律文明不断进步的途径,通过学术的整理和表述、学者的阐释和研究,使得立法更合理、更科学、更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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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作为后者,它是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是立法的目的之所在,因为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利益衡器,而行为与利益都是存在于生活和民众中的。本文试图从民众、从老百姓生活话语和生活理解的角度,选取物权法草案包含的若干主要制度进行说解,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将法律语言还原为生活语言,以使我们更多的民众对物权法有更多的了解和理解,对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主要制度、目前的主要争议焦点等有更多的知悉,进而将来待物权法颁布后能够更好地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这里所谓的“生活话语”是相对于学术语言而言的,有些可能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有些却仍然含有一定的学术或理论色彩,只是尽量使其通俗化一些。

物归其主:物权法的直接目的

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物,企业的生产离不开物,国家的存在也离不开物。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但世有万物,人人欲得之,人人欲享之,如何是好。如果某物没有主人,那人人都有权利得到它,人人都有权利利用它,人人都有权利处分它,岂不天下大乱。所以,物要分你我,要定名份,要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缠,平是非,稳秩序。于是人们创造了这样一个法律:对于有价值、人类可支配的物,要明确它的主人,划清它的界限,是张三的财产,其他人就别再存非分之想了,张三是它的主人,只能由张三去享用它,支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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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不属于张三的财产,张三也就别去惹它了。万物有其主,天下得太平。这就是物权――一种直接建立在物之上的法律权利。定纷止争,这就是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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