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房〔2015〕48号 - 1125人才网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发布文号】
呼政办发[2005]48号【发布日期】
2005-04-26【生效日期】
2005-04-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呼政办发[2005]4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个六日
呼和浩特市乡土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有组织、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发农村乡土人才,使乡土人才的开发、培养、管理工作更加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乡土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内人专字11999)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乡土人才的开发、培养、管理工作,并要与同级组织、科技、农牧、林业、水利、扶贫、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我市乡土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第三条乡土人才范围:
(一)在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运输、建筑、医疗等行业中,具有一技之长、成绩突出的乡土实用人才;
(二)在旗县区基层单位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推广和普及的人才;
(三)农村中技术冒尖,效益显著,事迹突出的乡镇企业;
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村办企业、民办实体中非全民所有制身份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农村中各类科技推广示范户和专业生产示范尸的技术骨干;
(五)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业绩突出的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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