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部长级以上(不含部长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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