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软件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外资(或内资),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软件企业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6、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优惠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三、营业税优惠
1、对软件企业除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外,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
3、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1、根据《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大政发[2004]52号)、〈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文件精神,在高新园区注册并纳税、经信息产业局认定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及入驻高新园区动漫走廊的动漫企业,被连续聘用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其年薪6万元以上员工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度拨付专项经费。
五、人才吸引政策
1、入园企业可以免费查阅园区人才储备库,选聘适合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
2、入院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需要的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无条件给予落户指标,办理落户手续。
3、在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任职,具有本科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指标,随报随批,免收城市增容费。(具体规定请查阅《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文件)
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77
4、入园海外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给予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证》,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学、入托均享受大连市常住户口人员待遇。
5、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6、海外留学生创业可申报相关无偿创业基金。
7、《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和服务外包业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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