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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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市长:崔
杰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报送、移交、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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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可以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市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管理的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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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二)全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地产、园林、市容环卫、环境保护、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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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确定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档案。
第六条
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含个人),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
第七条
报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依照有关规定不能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保存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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