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公开事项
一、核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规划平面图;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资格及有无开发遗留问题的函》、《关于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资金及项目可行性的函》;③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现场核查→收集经济测算相关资料→审核项目可行性报告→审验项目资本金→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二、核发《商品房销(预)售审查书》
(一)法律依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商品房屋预、销售审查申请书;②计划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计划件;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⑥开发建设项目审查意见;⑦建设规划平面图;⑧完成建设总投资25%以上证明;⑨填写合格的《商品房屋预、销售面积明细表》;⑩填写合格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明细表》;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勘察现场→签批→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三、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审查书》
(一)法律依据:
1、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长府发(2003)36号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商品房屋预、销售审查申请书;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完成建设总投资25%以上证明;④填写合格的《商品房屋预、销售面积明细表》;⑤填写合格的《回迁安置房屋面积明细表》;⑥《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核算定价会签单》
2、承办程序
发《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勘察现场→签批→下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事结果公开。
(三)办事地点。市政务大厅三楼《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窗口。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的核准
(一)法律依据:吉建房字(2000)第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二)办事程序
1、应申报材料
①核定资质等级书面申请:申请内容:
——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时间;——开发项目累计竣工面积;
——上年度建筑施工面积和相应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近三年竣工项目质量验收情况及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公司现有工程、经济、财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状况(附明细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少两”等欺诈不合法行为;——商品房销售中是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进行保修;
(未完,全文共6533字,当前显示143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