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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宁省规定)

辽国土资发[2010]16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科学设置采矿权,确保新立采矿权布局合理,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审批登记

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外500米范围内已设置同一矿种采矿权的,探矿权人要在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前,委托有国家颁发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根据地质条件,结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业权布局情况,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采矿权布局是否合理、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等进行重点审查。专家审查具备独立设置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人可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要与其周边的采矿权进行整合,整合后方可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或探矿权应与周边采矿权进行整合而不整合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周边应整合采矿权不进行整合的,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原则上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一)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允许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1、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矿山生产系统开采矿区范围周边或深部矿产资源的;

2、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周边不能独立设置同一矿种矿业权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

3、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超越矿区范围的;

4、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资源整合的

(二)报批程序

1、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采矿权扩界项目现场勘察责任表》内容要求,签署现场勘察意见,并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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