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日期:2007-04-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大兴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大兴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区科学技术奖所包含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软科学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
(一)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
(二)条所称“经实施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六条
(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六条
(五)所称“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和采用,实行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是指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二)是指在市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对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的科学论文、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等。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中的“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是指在项目申报中,当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难以确定时,经各完成单位协商同意,可以不填具体完成人。
第十四条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五条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六条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品种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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