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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012年9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0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爱国卫生工作开展。

第六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规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村(单位)的创建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病媒生物防制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卫生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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