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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是资助高等学校在理、工、农、医及与之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跟踪学科前沿,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的战略研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应用目的明确,具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

第五条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申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有创新

(二)须提供有教育部科技查新资质机构提供的查新报告

第七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是教育厅面向全区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自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总称。分为重点项目、基地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等。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一)重点项目是指在国家、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领域,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基础科学研究项目,或有望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创新性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基地项目是指为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设立,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的研究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一般项目是指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根据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的研究项目

(四)青年项目指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为培育高层次人才奠定基础的项目。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五)自筹经费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经费由学校或申请人从校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而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和审批。由各高等学校统一组织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凡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自筹经费项目除外),依照教育厅经费资助额度,各高等学校需按1:1进行资金匹配。如果匹配资金不到位,将取消所在高等学校下一年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学风端正,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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