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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直房发[2001]1号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第五条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第六条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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