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一、房改政策汇编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界限如何确定。
答。从1998年12月31日起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住房补贴的标准如何构成。补贴标准以后会不会调整。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上级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1999年1月1日后,单位可否购商品房分配给职工参加房改购房。答:不可以。
4.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
(2)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金);
(3)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
(4)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
(5)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5.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住房折旧;
(2)公益金;
(3)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4)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6.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7.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8.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9.无房职工如何认定。
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视为无房职工。
(1)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
(2)本人及配偶均未租住公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4)租住公房拆迁时,未领取拆迁补偿费。
10.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单位聘用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答。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对人事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聘用人员,可以比照正式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11.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如何计发住房补贴。
答。异地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可向原工作单位申请计发。
12.因机构改革内退人员是否实行住房补贴。
答。内退人员应实行住房补贴。
13.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退养回乡安置等不在岗位的人员,能否享受住房补贴。
答。辞职、停薪留职、买断工龄等已和单位终止劳务关系的不在岗位的人员,不再实行住房补贴。
14.对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已故老职工,是否补发住房补贴。
答。对1999年10月18日前亡故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1999年10月18日(皖直房组字[1999]03号印发之日)后亡故的补发住房补贴,由继承人代为领取。
15.职工拥有单位奖励的住房,能否作为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
答。单位奖励职工住房后,该职工仍可作为无房户享受住房补贴。
16.货币化补贴后,提租补贴是否继续发放。
答。货币化补贴后,提租补贴继续发放。
17.到1993年,工龄已超过32年的,工龄补贴如何计算。
答。截止到1993年,工龄已超过32年的,工龄补贴按实际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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