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苍南县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1998]5号)和《关于〈苍南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2000]6号)的精神,结合苍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离休干部。第二条
政策界限
(一)对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或其己享受的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休干部,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住房补贴由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二)对离休干部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未达到离休干部本人控制标准的,按其本人住房控制标准面积与已享受的住房面积差额乘以住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离休干部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建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集资联建房的,按规定在离休干部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减半发放,其本人已在原单位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不再发放。
(四)离休干部本人或配偶在本县范围内批地建房的,根据浙房改办[2002]23号《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批地建房不作为条件列入审核,给予全额发放。
(五)以离休干部本人名义购建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联建房改房转移给子女的,该住房面积计算在离休干部本人住房控制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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