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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新调整的《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工业新区工委党务工作部,市直各党(工)委:

最近,中组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确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省委组织部也对此做出了专门部署。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要求,现就我市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把握政策,明确标准这次新调整的党费收缴标准为: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除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以外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1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6、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1元。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区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以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海域、滩涂、渔船等经营项目及从事规模种养殖、有相对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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